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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举办“PPP理论、政策与实践”学术讲座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次数:

4月27日下午,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邀请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孙洁研究员,举办了PPP理论、政策与实践学术讲座。财税学院部分教师、研究生,以及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和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研究人员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教授主持。

孙洁研究员围绕PPP的概念、特点、核心要素、基本结构、及理论基础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全面深刻地讲解。

孙洁研究员指出,PPP的实质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关于PPP的定义,孙洁研究员指出,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社会资本通常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孙洁研究员进一步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PPP被赋予新的含义,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这里的社会资本不仅包括私营企业,还包括央企和国有企业。

针对PPP模式的特点,孙洁研究员谈到,我国PPP模式具有多样性、复杂性、长期性特点。从多样性特点看,孙洁研究员认为我国PPP是一系列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称,它包括BOT、TOT、TBT、ROT等诸多形式。其中,BOT和TOT在我国被广泛采用,而BOO模式在现实中很少使用。从复杂性特点看,孙洁研究员指出 PPP 项目的未来可预测不可预测、可控制、不可控制等风险交织在一起,其运作时间长、风险大,并且牵扯的合同对象较多,这很难实现完备的合同约束,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因而PPP 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长期性特点看,一般来讲,PPP 项目多数为基础设施项目,而基础设施项目生命周期短则几十年,长则上百年,因而PPP 项目合同期限多数在二、 三十年以上。

在PPP的核心要素方面,孙洁研究员指出以下四点核心原则:一是PPP要具备伙伴关系。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的原则是平等,同时平等又是合作的基础,可以说没平等就没有合作,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伙伴关系。二是PPP要具有合理化的风险分担原则。任何 PPP 项目必然是公共投资项目,它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如果参与方没有能力承担这个风险,政府是不允许该参与方来承担的,因为如果一旦投资失败,公众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 PPP 项目的风险分配上,应当遵循 “最适宜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 的分配原则。三是PPP要具有收益可调节原则。孙洁研究员指出要建立对社会资本收益的调节机制,既要确保社会资本盈利,也要做到社会资本不暴力。四是政府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可以参股项目公司,但持股比例要小于50%。并且,政府要确保PPP项目在阳光下运作,做好相关文件披露及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对PPP项目的监督。

在PPP的结构方面,孙洁研究员详细阐述了PPP的基本结构。政府首先选择一个合作伙伴,由合作伙伴设立一个项目公司(SPV),政府可以在这个项目公司中持股,当然也可以不持股,一旦政府决定持股,其比例不能超过 50%(我国当前政策规定)。政府公共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个合同,这个合同称为 PPP 合同同时,由 PPP 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运营

孙洁研究员进一步指出PPP的参与方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其中公共部门包含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各个执行部门;私营部门包括投资方、融资方、建设方、运营方、设计方及第三方咨询。

在PPP的基础理论方面,孙洁研究员提出公共产品理论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博弈论,是PPP的基础理论体系。指出只有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投资项目,才能适用PPP模式,因而,公共产品为PPP的发展和运用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公共产品理论也为PPP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孙洁研究员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双方合作有利于互补共赢,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力的结果,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为PPP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又一理论基础。  

最后,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进行了总结,感谢孙洁研究员的精彩演讲和对研究所工作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并希望能够一如既往地开展学术交流和探讨,共同促进我国财政投融资研究的发展。